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親職聯盟,為重組家庭帶來盼望

親職聯盟,為重組家庭帶來盼望

       許多研究聖經的學者均同意神設立婚姻的原意,是為著「人的好處與需要」(參創二18);只可惜因罪的墮落與敗壞,使婚姻、家庭的關係蒙受虧損與羞恥(比較創二25,三7-10),因此離婚或再婚的課題,並非是神在設立婚姻關係的理想與計畫,反倒是一種例外錯誤的抉擇。

  我們所面對的事實,是人的罪已經帶來婚姻家庭關係的決裂:「亞當夏娃不能再彼此坦誠相對(創三7),該隱則殺害他的兄弟亞伯」,這豈不都是現今離異家庭常有的圖畫嗎?然而上帝對家庭救贖的心意卻無終止,就如挪亞一家、亞伯拉罕與其後裔以撒和雅各,均清楚顯明神是拯救「家庭的整體」。新約有關婚姻關係與命令的描述,已經不再延續像舊約般的咒詛;反而重申了神起初創造世界時的秩序和角色,包括:丈夫妻子和家人(參西三18-19;弗五22-33;多二5;彼前三1-7),所以筆者認同郭鴻標的觀察與建議:「隨著世界性離婚率上升的趨勢,教會面對不斷增加的離婚信徒,同時亦要面對離婚的尋道者。在這種情況下,教會極須要在離婚;甚至再婚的課題上作深入的探討,希望尋求一種適切時代的倫理及牧養指引」。

  聖經論及可接受離婚的原因有三,包括(1)在婚姻關係外犯了的姦淫或淫亂的罪(申二十二22;太五31-32);(2)未信的配偶要求與配偶終止婚約(林前七15)與(3)虐待配偶是神所恨惡的,這與休妻的事並列(瑪二16)。如前所述,離婚後的再婚並不是主所喜悅的心意與計畫;只是因上述問題帶來婚姻的傷害,才被視為「一個可被接納的錯誤選擇」。嚴格說,除了配偶死亡外,我們並沒有再婚的理由(羅七3),而選擇離婚或再婚,聖經卻認為這是「人心硬的事實」。若從這樣的角度思量,處理教會信徒再婚的問題,已經不能只從信仰原則(教義)的出發;更需要以「心靈醫治─糾正罪惡」的需要回應,就是以醫治的行動(包括肉體和靈性),幫助再婚者克服弱點,建立整個人的「整全和聖潔」。筆者留意英國教會,為了審慎回應信徒再婚者的問題,釐定了下列牧養的守則,值得我們參考:

(1)準新人應清楚明瞭婚姻的目的及意義(即夫婦應忠貞相待,終身廝守)。
(2)準新人應面對前度破裂的婚姻,並為之表示悔意、原宥及寬容,從而顯明新關係已充分準備,全情投入。
(3)必須充沛供養前度配偶及子女。
(4)再婚與離婚得相隔一段合理時距:兩個日期相隔愈遠,個人及社會包袱對再婚關係的影響就愈少。
(5)新的婚姻不應引起惡意輿論或構成醜聞。
(6)申請雙方的新關係,不應是構成前度婚姻破裂的直接理由。
(7)準新人中任何一方,均不應多於一次離婚。
(8)須具接受基督教信仰的證據。

再婚者接受輔導治療的臨床考量

  按常理的推測與判斷,預備再婚的人,因其年齡、身心與經濟的狀況,比較上一段婚姻應該會更穩定與成熟;並且也會明白自我的弱點,知道如何避免婚姻衝突不斷發生。可惜事與願違,研究顯示再婚者的離婚率比初婚者還要高。

  這正反映無論是初婚或再婚,夫婦關係是以「提供雙方感情的支持與幫助」,為最重要目的。研究再婚的學者們(如P. Bohannon)普遍提出:「雖然每一個人在經歷再婚的過程,並不都採相同的秩序或相同的深入程度」,但可以肯定再婚──重組(繼親)家庭的關係,須要「刻意的培育與經營」。筆者現就關係的角度,提出下列兩項對再婚者的臨床考量:

A  從兩性差異角度預備再婚的關係

  基本而言,輔導治療師面對受輔者思考再婚時,可從感情再婚(Emotional Remarriage)、心靈再婚(Psychic Remarriage)、社交生活再婚(Community Remarriage)、親職角色再婚(Parental Remarriage)、經濟再婚(Economic Remarriage)及法律再婚(Legal Remarriage)等六項層面,理解兩性在再婚不同的思維與反應:

(1)男性的再婚率往往比女性高,造成這現象的原因,可能是多數離婚男性的經濟條件比離婚的女性好;雖然年已半百,仍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擇偶。況且男性對性生活的需求也較女性所期待的多,考慮再婚也會表現較主動。

(2)女性再婚背後的原因卻與上述所提的不同。由於離婚的女性,在上一段婚姻較多被虐待的機會(香港離婚的個案,多由女性提出),因此「要將感情從先前親密關係中抽離、建立一體關係的認知」是不容易的。況且背上再婚媽媽的名號,又有子女牽絆,能主動思考再婚的動力比男性少。

有見及此,筆者建議輔導治療師在評估再婚者的「內在認知與經歷」,避免因忽略兩性的差異,而產生不同的婚姻期待(Marriage Expectation)。

B  從繼親子女角度評估再婚的安排

  研究顯示重組家庭的困難,在於面對繼子女的成長與不良問題行為的回應。由於繼子女對「親生父母的效忠問題」上,常有困擾與衝突;因父母離異所引起複雜情緒(如失落與憤怒,期盼復合卻又恐怕家庭會再破裂),又未能有效地疏解,帶來了再婚家庭不少的隱憂。雖然某些不願在法律層面正式舉行再婚的男女,誤以為可以用「同居」的方式來減少對親生子女的傷害,但能成功的例子為數不多。

  因此筆者認為以積極正確的態度與行動,從繼子女角度評估再婚的安排,有其價值及意義。刻意幫助繼親家庭的孩子適應新生活;用「家庭會議」的方式建立分享互信的關係;以寬容開放的態度建立「親職的聯盟」,設立界線相互保護等安排,可讓繼親家庭康健成長。

 

──摘自《離婚與再婚》,頁343-34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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