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可比擬的福音:羅馬書注釋(下冊)(附研經小冊)The Gospel Unparalelled: Commentary on Romans (Vol.2)
作 者: 張永信
語 文: 繁體中文
版 次: 1
頁 數: 304
ISBN: 9789888250721
出版者: 宣道出版社
出版時間:20181128
■內容簡介
研究羅馬書的浪潮始自早期教父,至今仍波瀾壯闊。羅馬書的教義十分豐富,包括:罪的問題、因信稱義、信徒的成聖、律法的功用、神的預定及聖靈的工作等等。羅馬書把保羅所傳福音的內容,極具層次地一一道來。羅馬書亦影響了不少重要的神學家和牧者,如奧古斯丁、馬丁路德、加爾文、衛斯理約翰及巴特等。張永信博士在教授神學課程時獲益良多,於是決定寫羅馬書注釋,藉文字讓更多人得益。書中在詮釋經文後還加上反省,更配合研經小冊,藉此鼓勵讀者自我沉澱及整合,從而作出切合時宜的應用。
■作者簡介
張永信博士
張博士曾於南美洲、加拿大及香港牧會,並於建道神學院任教十年,今於恩福聖經學院任教新約,並且是宣道會杏花邨堂榮譽顧問。
張博士著作頗豐(超過二十本),其中由本社出版的有《但以理書注釋》、《哥林多前書注釋》及《啟示錄注釋(增訂版)》。
■目錄
自序
簡寫表
注釋
(三) 對福音的闡釋及辯解(一18至十一36)
6. 以色列的過去、現在和未來(九1至十一36)
A. 以色列的不信與神的揀選 (九1-29)
B. 以色列的義與全是恩典的救恩 (九30至十21)
a. 以色列人錯在哪裡(九30至十4)
b. 凡相信基督者都得著福音的好處(十5-13)
c. 神的話不因人的不信而落空(十14-21)
C. 神的義:以色列終必全家得救 (十一1-36)
(四) 勸勉:信徒生活面面觀(十二1至十五13)
1. 成長之路:心意更新,愛的服侍(十二1-21)
A. 信徒道德生活的框架(十二1-2)
B. 如何過群體的生活(十二3-21)
a. 多元中的合一(十二3)
b. 不同恩賜的服侍(十二4-8)
c. 學習彼此相愛(十二9-21)
2. 基督徒與掌權者 (十三1-7)
3. 實踐信仰的動力:愛及末世 (十三8-14)
A. 愛的動力(十三8-10)
B. 末日將至的意義(十三11-14)
4. 愛的行動:從接納到合一 (十四1至十五13)
A. 信心強者與信心弱者的磨合:為信仰(十四1-12)
B. 放棄個人的權益:為弟兄(十四13-23)
C. 效法基督不求己悅:作僕人(十五1-13)
(五) 信末的話(十五14至十六27)
1. 述志及挑戰(十五14-33)
A. 保羅表述自己的宣教使命(十五14-21)
B. 行程計劃:表示將造訪羅馬教會(十五22-24)
C. 行程計劃:將往耶路撒冷的情況(十五25-29)
D. 代禱的邀請(十五30-33)
2. 推薦、問安、勸告及祝福 (十六1-27)
A. 推薦非比(十六1-2)
B. 向個別信徒問安(十六3-16)
C. 最後的勸戒(十六17-20)
D. 代表其他人的問安(十六21-23)
E. 祝福(十六25-27)
附錄
附錄一:保羅新觀初探
附錄二:概述新約作者為何及如何援引舊約
附錄三:從羅馬書看保羅的政治取態
附錄四:保羅所用的比喻:肢體與教會 參考書目
■內文試讀
附錄一:保羅新觀初探
二、稱義
整體而言,新觀認為義(righteousness)的用法和意義,應從猶太教入手。首先,神的義(羅一17)是指神在履行與祂子民所立的約中,對神子民的應許。按此理解,稱義所強調的,不是指法律上被宣稱無罪,即罪得赦免,從而免去末日從神而來的審判;而是指神的子民與神的關係得著復和,藉著耶穌基督的信實,尤以是祂的死,成為挽回祭,挽回神對人的震怒,關係得著修好。
在此,桑德斯主張稱義的用法有兩個層面:法庭性(forensic;即被判無罪)及關係性(relational;即與神和好),但後者應居先。在詮釋羅馬書五章9、10節時,他主張稱義(justified)其實與和好(reconciled)無異。繼而,鄧雅各亦解釋了義:對於猶太人來說,義是指在聖約中,神的子民能與神維持美好的關係。人要能夠如此,便要恪守約中的要求,即遵行律法。按此了解,義是一關係性的聖約辭彙,稱義亦是如此,不是指在相信接受救恩時,按法律的理解,罪人被神宣告無罪,得以加入神子民的群體中,而是指信徒要遵守神與他所立的約中,對他的種種要求。因此,他必須自始至終對神忠心,才能得著終極的稱義。
與此同時,賴特亦贊同關係性的說法。他指出,稱義是指獲得聖約中神子民的會籍(membership),故是關係性(relational)的。所謂義是指聖約中的地位(covenant status),稱義是會籍的用語(membership language)。換言之,稱義不含法律性和道德性,與人所犯的罪無關。
然而,猶太文獻亦有表示,稱義不是關係性的,而是與除去人的罪有關。例如昆蘭文獻的《會規手冊》裡有此記載:對我而言,使我稱義的是神……祂將以自己的義潔淨我,除去人類的污穢、罪惡,好讓我向神承認祂的公義,向至高者承認祂的莊嚴。可見當代的猶太教也有以稱義為罪得潔淨,有在道德上的用處。
抑有進之,細看羅馬書的思路,保羅於羅馬書一章18節開始,便大幅度探討外邦人和猶太人的犯罪問題,並且論及神的審判(羅二2)。從而提出沒有義人,連一個也沒有(羅三10)。然後才引出……藉著人的信,要顯明神的義。神的義,便是……稱信耶穌的人為義(羅三22-26)。繼而,羅馬書八章1節保羅宣稱:如今,那些在基督裡的就不被定罪了,而在八章33-34節他更力陳: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?有神稱他們為義了。誰能定他們的罪呢?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……。留意定罪及控告都是法律性的措辭,可見改革宗所強調的,稱義是有法律性是有根據的。稱義是指信徒因著耶穌基督的死而復活,其罪得赦免。在此,值得留意保羅於羅馬書四章1-8節的教導,他於7及8節引用大衛的悔罪詩,表明蒙神赦罪者實在有福;此言是在討論亞伯拉罕因信稱義之後說的。由此可見,稱義與赦罪是息息相關的。
信徒能夠稱義,是因著基督所成就的義,此義歸算(imput)於信徒生命中(見羅四22-24,五17-18),如此,基督的義,被算為信徒的義,結果是:信了主的罪人罪得赦免(羅五18;弗一7;西一14),被宣告為無罪,在最後的審判時不用受罪的刑罰(羅八30-34;帖前一9-10)。換言之,人的稱義全是神的恩典,人只要相信(即接受),便可得救。
新觀認為稱義是不斷發生的,直到信徒生命的終結,而信徒對神的順服,是會影響他們稱義的程度。這一點與天主教的稱義觀一致,即稱義不是法律性,也不是一次性的,並且是與人的義行,積存功德有關。這正是改革宗所反對的,人的得救和稱義是要靠人的行為。